七、市場應用政策
(二十九)通過政策引導,以市場應用爲牽引,加大對集成電路和軟件創新産品的推廣力度,帶動技術和産業不斷升級。
(三十)推進集成電路産業和軟件産業集聚發展,支持信息技術服務産業集群、集成電路産業集群建設,支持軟件産業園區特色化、高端化發展。
(三十一)支持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的骨幹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創新主體建設以專業化衆創空間爲代表的各類專業化創新服務機構,優化配置技術、裝備、資本、市場等創新資源,按照市場機制提供聚焦集成電路和軟件領域的專業化服務,實現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加大對服務于集成電路和軟件産業的專業化衆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專業化服務平台的支持力度,提升其專業化服務能力。
(三十二)積極引導信息技術研發應用業務發展服務外包。鼓勵政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将電子政務建設、數據中心建設和數據處理工作中屬于政府職責範圍,且适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交由符合條件的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承擔。抓緊制定完善相應的安全審查和保密管理規定。鼓勵大中型企業依托信息技術研發應用業務機構,成立專業化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
(三十三)完善網絡環境下消費者隐私及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促進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網絡化發展。在各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推廣符合安全要求的軟件産品和服務。
(三十四)進一步規範集成電路産業和軟件産業市場秩序,加強反壟斷執法,依法打擊各種壟斷行爲,做好經營者反壟斷審查,維護集成電路産業和軟件産業市場公平競争。加強反不正當競争執法,依法打擊各類不正當競争行爲。
(三十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标準化機構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電路和軟件相關标準,推廣集成電路質量評價和軟件開發成本度量規範。
八、國際合作政策
(三十六)深化集成電路産業和軟件産業全球合作,積極爲國際企業在華投資發展營造良好環境。鼓勵國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強與海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合作,鼓勵國際企業在華建設研發中心。加強國内行業協會與國際行業組織的溝通交流,支持國内企業在境内外與國際企業開展合作,深度參與國際市場分工協作和國際标準制定。
(三十七)推動集成電路産業和軟件産業“走出去”。便利國内企業在境外共建研發中心,更好利用國際創新資源提升産業發展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提高服務水平,爲企業開展投資等合作營造良好環境。
九、附則
(三十八)凡在中國境内設立的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含設計、生産、封裝、測試、裝備、材料企業)和軟件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九)本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财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負責解釋。
(四十)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繼續實施國發〔2000〕18号、國發〔2011〕4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緻的,以本政策爲準。
來源:中國政府網